带你了解志愿者基本知识!

 
 

 带你了解志愿者基本知识!

 

谁可以成为志愿者?

“志愿者”的英文为“volunteer”,来源于拉丁文“valoh”或“velle”。意思是“希望、决心或渴望”,中文的“志愿”是“志向和愿望”的意思,所以从词义上讲,中英文是相通的,意指人们自愿地、渴望去做有意义的事情。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我国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宗教、贫富、身体状况,只要有服务他人的意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志愿者。在志愿者队伍里,既有白发苍苍的老年人,也有在家长带领下的儿童;既有身体健康的人,也有身体残疾的人;既有社会精英,也有普通群众;等等。

根据志愿者的特征以及志愿服务的类型可以将志愿者分为:个体志愿者和组织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和非注册志愿者,临时志愿者和长期志愿者,普通志愿者和专业志愿者,以及消防志愿者、献血志愿者、助残和助老志愿者、赛事志愿者、环保志愿者,等等。

志愿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的权利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参与志愿服务并得到相应支持保障的权利,例如《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另一类是参与志愿服务之后,享受一定社会认可的权利,例如《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等等。

 

当然,作为志愿者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等等。

 

如何判断什么是志愿行为?

为庆祝 2001年“国际志愿者年”,联合国做了一项调查,并以三项标准判别志愿行为:(1)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参加志愿工作;(2)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3)给第三方和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人带来收获。

志愿行为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一是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前提的、非职业性行为。志愿行为和人们为了生存而从事某种特定职业并获得物质报酬不同,它是一种非职业化行为。例如医生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救助伤员,不拿工资报酬,这是志愿行为,是在志愿精神、职业态度以及专业素养指导下的志愿行为。志愿服务组织为了保障志愿服务的进行为志愿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保障,与物质报酬是截然不同的。

二是自愿行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是受外界或者他人的驱使,而是自愿采取的行为。

三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志愿行为的出发点是帮助他人和社会,是一种在利他主义动机驱使下的亲社会行为。

四是给他人和社会,也包括志愿者自己带来收获的行为。志愿者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减轻了他人的痛苦和负担,赢得了他人的赞许和社会的承认,也因此获得了心灵的喜悦和满足,“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同时,在现代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了接触社会的平台和机会,通过培训等过程,志愿者的能力得到提升,志愿者的生活更加充实,这是做志愿者的“意外收获”,也是吸引和激励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动力源泉。

 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是志愿服务的四大基本特征。

自愿性: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是出自本人意愿,而非出于强迫或者环境造成的压力。自愿性是区别志愿服务与其他公益服务的典型特征,决定了志愿服务参与者的主体地位。自愿性不排斥组织化的社会动员行为,但要求动员行为体现对志愿者意愿的充分尊重。

无偿性:志愿者不以获取报酬或盈利为目的,他们利用自己的时间、能力和财富贡献公益服务,因此是不获得劳动报酬的,是无偿的。无偿性代表着不应以一般社会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回馈志愿者,但是无偿性不排斥为保证志愿服务顺利进行而安排的适度的交通补贴、餐饮补助等必要开支。同时,志愿服务无报酬,但是志愿服务有成本,因此不能以无偿性作为拒绝完善志愿服务保障的理由。

公益性:指志愿者从事的服务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志愿服务道德伦理的。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是区别亲社会行为和反社会行为的基本特征。不具有公益性的志愿行为,不是社会倡导的志愿服务。

组织性:组织性是现代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很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为,志愿服务是有组织的利他行为。志愿服务的组织化是现代志愿服务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体现了志愿者从自发自为朝着共促共进发展,能够有效提升志愿者对群体的认同和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组织性不排斥“非正式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旨在为志愿者提供一个更好的、更专业的实践平台。

志愿服务有哪些类别?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志愿服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从服务内容来看:有社会福利类,如为老人服务,为残疾人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陪护、慰藉、辅助等服务;还有文化娱乐类、医疗卫生类、环保类、权益类、治安类、救援类;等等。

从时间来看:有定期性的志愿服务,提供服务的时间相对固定、有规律,如每周两个半天,每年固定多少周等;还有临时性志愿服务,包括临时性的服务任务以及不定期地参与某种服务。

从服务的组织程度来看:分为有组织的志愿服务和个人的志愿服务。

从志愿服务发起单位来看:主要有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这些组织可以单独发起志愿服务,也可以联合发起志愿服务。

从服务的专业程度来看:有专业性较强的志愿服务,也有一般性质的志愿服务。

从服务范围和规模来看:有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比如体育赛事、庆典、会议等,也有小型的、常规性志愿服务。

无论是什么类别的志愿服务,其服务的核心要素都应该符合志愿服务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志愿服务有哪些领域?

 

中国志愿服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持续的、具有影响力的服务领域。

 

1.扶贫、济困领域

 

 

 

扶贫、济困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群体,包括城乡因贫致困、因病致困、因教致困等危困家庭及人员。通过开展爱心助学、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知识普及、技术培训、医疗卫生等志愿服务活动,帮助贫困人群减轻生活负担,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能力。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活动有“一对一长期结对服务计划” “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卫生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

 

2.扶老、助残领域

 

 

 

扶老、助残主要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通过开展生活照顾、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文化娱乐、情感慰藉、法律援助、政策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生活中存在的特殊困难,为他们创建一个舒适便利的生活空间,营造共享社会主义美好生活的服务氛围。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活动,扶老方面有“老人义工临终关怀”志愿服务、“关爱空巢老人暖冬服务行动”、“银龄行动”等,助残方面有“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 “全国助残志愿服务行动”等。

 

3. 恤病、助医领域

 

 

 

恤病、助医主要针对患者及其家属和需要医疗关照的普通人群。通过开展探视抚慰、情感慰藉、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知识普及、政策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帮助患病人员及其家属平复情绪,提升患者的自助能力,针对不同患者的家庭情况、经济背景以及心理状况适当给予援助,使他们能尽快重新适应社会,对于普通人群给予基础的医疗服务。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大医博爱”志愿服务、“白衣天使行动”、“生命志愿者”行动等。

 

4.救孤、助学领域

 

 

 

救孤、助学主要针对儿童、未成年人,特别是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通过开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自护教育、政策宣传、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儿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学习能力、心理健康水平等。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天使妈妈孤残儿童救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小饭桌计划”、“好友营”支教行动等。

 

5.救灾、大型活动领域

 

 

 

救灾主要针对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突发、极具破坏力的紧急事件,大型活动主要针对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体育赛会、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庙会灯会、烟火晚会等。救灾方面通过开展秩序维护、营救伤员、控制事态、消除危害等志愿服务活动,缓解灾害带来的破坏影响。而大型活动方面通过开展秩序引导、信息咨询、应急救助、语言翻译等志愿服务活动,协助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活动有“雅安芦山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北京奥运志愿服务”、“上海世博会志愿服务”等。

 

6.环保、文化领域 

 

 

 

环保领域主要针对大气、水资源、能源保护等,而文化领域主要针对公共文化设施场馆内的志愿服务。环保方面通过开展知识普及、走访监测、义务植树、整治污染、宣传倡议等志愿服务活动,让民众重视环境保护、了解环保知识,并尽自己所能改善生态环境。文化方面通过开展秩序引导、文化普及、信息咨询、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协助公共文化设施场馆开展活动。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活动有“我为祖国测空气” “蓝天行动” “毛主席纪念堂志愿服务”等。

 

此外,还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领域,志愿服务领域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志愿服务领域与服务内容的准确划分,有利于志愿服务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

什么是志愿服务组织 ?

 
 
 
 
 
 

联合国将志愿服务组织定义为:公民所成立的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非营利、志愿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广义上是指拥有组织形式、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志愿参与为特征、以公益产权为基础、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狭义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我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均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了定义。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条例》中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导向,提供多元服务,反馈民众需求,协助政府决策,鼓励公众参与,提供政策分析和专业技能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特性。

 

志愿服务组织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众多的服务,在社会和政府、市场和政府、微观和宏观之间起着协调和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理解并不一致。在不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组织、志愿部门、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称谓是可以通用的。

 

中国本土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组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1989年“天津和平区新兴街道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的成立标志着第一个专门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为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的志愿服务组织,推动了志愿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

志愿服务组织的分类有哪些?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任务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形态,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总体上可从性质、功能、是否注册登记等方面进行简要区分。

 

(一)根据性质

 

 

 

根据性质可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

《志愿服务条例》中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也就是说,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合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从而成为正式的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功能

 

 

 

根据功能可分为志愿服务行业组织 (或枢纽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型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型志愿服务组织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志愿服务组织构成了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

《志愿服务条例》指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当前,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主要体现为枢纽型志愿服务组织,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是全国性的枢纽型志愿服务组织,各省市区的志愿服务联合会是地方的枢纽型志愿服务组织,枢纽型志愿服务组织通常履行的是行业组织的功能,同时也会从事一些具体的服务项目。

支持型志愿服务组织主要是指那些以资源与专业支援为主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现为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形态,专门提供资金、智力等支持。如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是全国范围内专门提供志愿服务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的志愿服务组织。

服务型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实现某种具体的、特定的服务功能的志愿服务组织,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扶贫志愿服务组织、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等。

 

(三)根据是否注册登记

 

 

 

根据是否注册登记可分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类型。

所谓法人组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登记管理主管机关注册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受独立的法律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类组织是我国志愿服务组织的主体,其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规范更为专业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所谓非法人组织一般是指机关、单位、学校等内部的非正式的志愿服务小组、协会等组织,在法律意义上不具有独立性。这类组织虽然没有正式注册,但是具有相当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其服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志愿服务条例》中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志愿服务组织都需要去登记注册呢?《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见,我国的志愿服务组织中,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都可以合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什么是志愿精神?

 

 
 

志愿精神是体现在志愿者、志愿服务行动之中的内在精神特质。在我国,志愿精神概括起来可以描述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志愿精神,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体现了社会进步发展的时代要求,是中国志愿服务实践活动的核心。

 

 

奉献

 

 

 

“奉献”:是指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活动,是志愿精神的精髓所在。志愿者在奉献精神的感召下,通过志愿服务既帮助了有需要的人,也发挥了自己的专长,在奉献中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也赢得了他人的社会认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进化。奉献精神是对他人、社会及自己的事业不求回报的爱和全身心的付出,其中渗透着责任意识、集体意识、国家观念和为人民服务观念等一系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奉献精神既是志愿精神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

 

友爱

 

 

 

“友爱”:是指志愿者应欣赏他人、与人为善、有爱无碍、平等尊重。友爱精神跨越国界、职业和贫富差距,是没有文化差异、没有民族之分、没有收入高低之分的平等之爱。友爱是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基于相互理解和信任,人们在相互支持和帮助下自然流露出的真情实感,是人类美好情感的集中体现。它让社会充满阳光般的温暖。友爱精神是志愿服务过程中平等尊重他人的重要依据,友爱精神要求志愿者不能表现出高高在上施舍的姿态,而要始终保持谦虚友好平等的服务态度,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传递温暖、提供帮助,使志愿服务真正成为人与人之间良性互动的现代公益行为。

 

互助

 

 

 

“互助”:志愿服务包含着深刻的互助精神,它提倡“互相帮助、助人自助”。互助精神是志愿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服务不是单向的施舍,而是在服务过程中,既满足受助者的需求,又使自身能力得到提升,使自己的精神得到升华。没有人可以独立存在,每个人都需要在交往中与他人建立互助合作的关系,一同抵御危机困境。因此,让更多的人通过互助获得情感和精神的支持、获得积极发展的能力,是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的本意。

 

进步

 

 

 

“进步”: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志愿服务活动无处不体现“进步”精神,这一精神使人们甘心付出,追求社会和谐。志愿服务集中体现了人类的奉献、友爱、互助等美好精神,这些精神的表达恰恰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志愿服务促进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促进了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志愿服务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增强了社会活力,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解决基层的社会问题。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身体力行践行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不断地普及志愿理念、传承志愿精神,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

 
 
来源: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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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5-07 14:18